致: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 年修 订)》(下称“《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要求,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用科技”)的委托,指派陈默律师( 下称 “本律师”)出席公用科技2001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的召 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7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公用科技第三届董事会已于2002年2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 报》上刊登了《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 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又于2002年3月26日在 《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召 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 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4月3 日上午在广东省中山市怡景假日酒店会议室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用科技董事长陈杰主持, 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 事项进行了审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用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公用科技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持股凭证及报到手册,本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共 计17人,均为2002年3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用科技股东。上述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1,799,444股, 占公用科技股份总 额的45.2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用科技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用科技《章程》 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票、点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0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002年度利润分配政策》、《2002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次数和比例》、 《 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01年年度报告》、 《关于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续聘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为公司2002年度法律顾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 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用科技《章程》的 有关规定,是合法的。
    四、 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表决程 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用科技《章程》的规定,是合法、 有效的。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陈默 律师
    2002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