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合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 合法、真实和完整。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的资料等。 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 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第三条 公司应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家信息披露报纸和互联网站进行信 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格式制作信息披露文本, 公开披露的 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八条 公司除规定应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 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 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 息。
    第九条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其他公开传媒披 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配)股说明书、可转换债券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四)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收购与出售资产公告、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公告、有关股票交易异 常波动的公告和公司合并、分立公告;
    (五)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定期报 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
    1、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包括独立董事的配备情况;
    2、 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发表独立意 见的情况及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的意见;
    3、 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
    4、 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改进公 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六)其他应公告事项:
    1、 预亏、预警;
    2、 重大仲裁或诉讼事项;
    3、 重大担保事项;
    4、 下列事项所涉及数额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标准的:
    ①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 解除和终止;
    ②大额银行退票;
    ③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④遭受重大损失;
    ⑤重大投资行为;
    ⑥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⑦重大行政处罚;
    5、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的变更 ,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 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6、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7、订立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 租赁等重要合 同,或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8、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9、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0、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1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
    12、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13、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
    14、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 生产资料采购、 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15、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16、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17、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8、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19、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20、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21、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22、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23、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帐准备的;
    24、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25、公司股票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其 他重大事项,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 如果该 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 公司应当 立即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无论意向书或 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 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 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 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引起股份 变动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 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 移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 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内幕信息泄露时, 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 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
    (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制作;
    (二)将上述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四)对外进行公告;
    (五)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必须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 任何人对外披露相关信息不 得早于指定报纸上发布公告的时间,信息的内容不得多于公司对外公告的内容。 公 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十八条 为保证董事会秘书充分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凡本公司各部门、 各分 公司、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发生前述重大事项应立即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并提供前述事项的各类资料和信息。 必要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出席有关 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 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
    第十九条 本公司的各单位发生上述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 造 成本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 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公开谴责或批评的, 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 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