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中级人民法院(2001)伊法执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 本公司大股东内蒙古伊克昭盟化学工业(集团)总公司拟将所持本公司55,609,744. 32股的国有法人股,以每股净资产1.953元作价, 转让给内蒙古蒙西联化工有限公 司,以抵偿其欠付内蒙古蒙西联化工有限公司的款项108,605,830.66元。根据《证 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现将本次股权转让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股份转让后,内蒙古伊克昭盟化学工业(集团)总公司仍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内蒙古蒙西联化工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
    一、本次股权变动后,公司总股本不发生变化,但股东发生了变化:
1、过户前: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比例(%)
内蒙古伊克昭盟化学工业(集团)总公司 30000 63.97
公司2—10名股东持股比例均未达到总股本的5%。
2、过户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比例(%)
内蒙古伊克昭盟化学工业(集团)总公司 24,439.03 52.11
内蒙古蒙西联化工有限公司 5,560.97 11.86
公司3—10名股东持股比例均未达到总股本的5%。
    二、截止本公告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7,200股。本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此次股权变动前六个月内无增持也无买卖公司流通 股行为。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