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现将内蒙古伊克昭盟化学工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 内蒙古蒙西联化工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受让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 人股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中级人民法院(2001)伊法执字第42 号民事裁 定书,本公司将持有的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55,609,744. 32 股,以每股净资产1.953元作价,转让给内蒙古蒙西联化工有限公司, 以抵偿本公 司欠付内蒙古蒙西联化工有限公司的款项108,605,830.66元。
    2、本公司及关联企业,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在最近6个月内买卖"天然碱"股 票的行为。
    3、此次转让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文件、合同、协议或判决、 裁决限制此笔股 份转移。
    本次转让完成后,本公司仍持有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52.11 %的股 份,为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公司不委托他人行使该股份 的股东权利。
    
内蒙古伊克昭盟化学工业(集团)总公司    200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