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从大股东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获悉,该公司拟转让其持有本公司12,439.0256万股国家股股权给内蒙古博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事宜,已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字[2005]342号文批准,同时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十二月三十一日内国资产权字[2005]号289文批准。
    关于本次股权转让已披露的信息(详见2005年12月2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有关公告)。
    本公司将依据深交所《上市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披露
    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