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如下:
    一、《规则》第十二条原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修改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提案中有须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的事项,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发布后,董事会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二、《规则》第十三条增加第(七)款:股东大会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三、《规则》第四十四条后增加第四十五条,后面顺延: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心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征集有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投票权,应按有关实施办法执行。
    四、《规则》第四十五条原为: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修改为: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网络方式或符合规定的其它投票方式投票表决。
    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司章程第六十九条所列的须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的事项,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符合有权部门规定要求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应当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五、《规则》第四十七条原为: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修改为: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
    股东大会仅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