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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82 证券简称:东方电子 项目:公司公告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5-04-23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4月20日在公司一楼南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05年4月8日以送达或特快传递方式发出,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应到9人,实到董事 9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梁贤久主持,逐项审议了本次会议的议题,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1-11项议案;第十二项议题关联董事梁贤久、丁振华回避表决,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该项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经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4年度实现净利润11,401,989.23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796,185,028.40元,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785,415,246.61元。本年度不进行派发现金股利和送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200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续聘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为30万元,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为公司服务三年。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见附件1);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见附件2);

    8、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议案》(见附件3);

    1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出资成立烟台东方华瑞电气有限公司的议案》:公司拟以现金出资408万元人民币投资成立烟台东方华瑞电气有限公司(简称"华瑞电气"),华瑞电气注册资本人民币800万元,公司占华瑞电气51%的股权;烟台金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关联方)以现金出资392万元人民币占华瑞电气49%的股权。

    华瑞电气的经营范围拟定为:电子及通信设备、电力调度及工业自动化保护设备、工业控制系统、专用仪器、汽车电器、计算机及配件、物资采购与销售、仓储保管、货物运输与配送、货物包装与装卸、库存管理、代理货物保险、产品设计与加工、物流咨询与信息服务等。

    1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受让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的议案》(本议题关联董事梁贤久、丁振华回避表决,具体内容见临时公告)。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4月20日

    附件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现将《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五十二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修改为"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也可以通过公司提供的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与表决,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二、、原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修改为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并且对议案表决时,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对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

    三、原第八十三条第六项变更为第七项,第六项修改为"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公司向社会公众股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者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部现金认购的除外);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帐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

    3、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具有前述条款的,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四、原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修改为"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及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以及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数。"

    五、原第九十二条第五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修改为"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非流通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对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以及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对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

    六、原第九十二条第七项后增加一项为第八项"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10年。"

    七、原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10年。"

    修改为"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非流通股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对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八、删掉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三十二条至一百三十五条,原第三节变更为第四节,随后章节依次类推,增加"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4月20日

    附件2: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现将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三十九条 "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任代理人签署。"

    修改为:"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也可以通过公司提供的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与表决,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二、原第五十六条 "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每个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

    修改为:"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并且对议案表决时,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对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

    三、原第六十五第六项变更为第七项,第六项修改为:"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公司向社会公众股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者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部现金认购的除外);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帐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

    3、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具有前述条款的,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四、原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修改为:"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及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以及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数。"

    五、原第七十二条第五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修改为:"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非流通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对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以及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对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

    六、原第七十二条第七项后增加一项为第八项"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10年。"

    七、原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10年。"

    修改为:"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非流通股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对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4月20日

    附件3: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部分条款修改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现将《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六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修改为"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二、原第十一条 " 公司应当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供下列文件:

    (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公告;

    (二)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公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的会计制度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授权的董事或者经理签字,并由公司盖章。"

    修改为:"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三、原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至少一种指定的报纸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

    修改为"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交易所报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应当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半年度报告摘要和季度报告正文应当在指定报纸上披露。"

    四、原第十三条 "公司无法在最后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的,应当在最后期限十五日之前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公司应当在指定报纸上公布延期披露的原因和预定的披露日期。"

    修改为"公司应当与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且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同时,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时,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将出现净利润为负值或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应当在本期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

    五、原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其中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需要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必须公告。"

    修改为"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其中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需要经股东大会表决或其他重大事项,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六、原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经其审查后,在指定报纸上公布。"

    修改为"上市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经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七、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会议记录和全套会议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经其审查后在指定报纸刊登决议公告。"

    修改为"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八、原第五章第二节"收购、出售资产"

    修改为"应披露的交易"

    九、原第十八条 "本节所称收购、出售资产是指公司收购、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行为。"

    修改为"本节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十、原第十九条 "公司拟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经董事会批准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一)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评估报告,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0%以上;

    (二)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三)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一并加息计算)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上。"

    修改为"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一、原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进行收购、出售的,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确定是否公告。"

    修改为"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进行披露。"

    十二、原第二十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附属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交换资源、资产,相互提供产品或者劳务的交易行为。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其范围参照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的附属公司是指本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经营协议,本公司能够控制董事会组成的公司。"

    修改为"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三、原第二十六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表决。关联股东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公司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参加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修改为"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十四、原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至5%之间的,公司应当在交易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上报材料并进行公告,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修改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十五、原第三十五条"(一)诉讼或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以上的,公司应当在知悉该事件后及时报告和公告;"

    修改为"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十六、原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重大担保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予以披露:"

    修改为"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重大担保事项、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予以披露:"

    十七、原第三十六条"(一)公司不得为股东提供担保,为股东以外的法人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涉及的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报告和公告;"

    修改为"公司不得为股东提供担保,为股东以外的法人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公司发生的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涉及的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以下标准时应及时披露:

    1、累计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累计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

    3、公司对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担保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

    4、公司对关联法人发生的担保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

    十八、原第三十八条 " 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一)公司章程、注册资金、注册地址、名称的变更;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订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外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六)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百分之五以上;

    (七)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为百分之五以上的;

    (八)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

    (九)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发生重大变化;

    (十)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一)新的法律法律、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十二)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十四)法院裁定禁止合同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

    (十五)公司主要股东持有的股份被质押;

    (十六)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十七)预计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十八)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时,公司就违规事项公告,应当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修改为"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遭受重大损失;

    (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六)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七)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八)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十)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公司董事长、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十三)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九、在第三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原第三十九条变更为第四十条依次类推"第三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

    (七)公司董事长、经理、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或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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