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现就有关重大事项公告如下:
    1、2003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烟东集【2003】第30号《通知》及转送的烟台市审计局烟审经字【2003】第39号《烟台审计局关于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2001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决定》。经烟台市审计局审计,认定原在公司反映的出售股票收入扣除税收以外的10.39亿元应归集团公司所有,并要求集团公司和公司据此调账。调账后,形成公司对集团公司的债务10.39亿元。
    2、2003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集团公司烟东集【2003】第30号《通知》,集团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豁免公司因出售股票收入形成的对集团公司的债务10.031亿元。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该项收入将记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