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现就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因公司原高管人员涉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0日对相关当事人做出刑事处罚。截至2003年6月30日公司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对本公司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请求253份,标的金额共计¥28,310,159.40元。该诉讼事项已经委托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处理。作为或有事项,该诉讼请求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程度较小,对公司形象及今后发展有一定的影响。
    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