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现就有关重大合同事项公告如下: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02年开工建设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南区东方电子科技大厦,近期将投入使用。科技大厦建筑面积约 3.5万平方米,地上 10 层,地下 2 层。
    公司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经过友好协商,根据相关法律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华为公司租赁东方电子科技大厦5层到10层,租赁期限自2003年8月1日到2005年10月14日止,租金为2793万元。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