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第三大股东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即中行江苏信托咨询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2738.9058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3.78%)于2003年2月28日协议转让其持有本公司的全部股份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详见2003年3月1日刊登在《证券日报》上的本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及2003年3月4日刊登在《证券日报》上的本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本公司也随即向国家商务部申报请求审批。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国家商务部下达的批复[商资批(2005)118号批文],同意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将所持有本公司13.78%的股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同意双方于2003年2月28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转股后,本公司的股本总额仍为19875万股,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仍然不变。
    备查文件:国家商务部商资批【2005】118号批文
    特此公告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