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钟楼区法院")于2004年11月15日受理了常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房产")诉本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钟楼区法院于2004年11月15日已将新世纪房产的诉状送达本公司,并将于2004年12月1日在钟楼区法院经济审判庭开庭。
    本案件纠纷的起因是:本公司原副总裁兼服装分公司总经理王惠玉于2004年6月13日辞职。之后本公司在接管过程中发现王惠玉分别于2003年12月10日和2004年2月19日擅自以本公司名义与新世纪房产签订了拆迁、出售两幢宿舍楼的三份协议书,其协议的主要内容称:因常州市规划局白荡小区规划开发,本公司两幢宿舍楼在规划范围内,本公司同意按规划要求,拆除其拥有的两幢宿舍楼约6230平方米(含建筑物占地面积的土地)。新世纪房产同意按拆迁标准收购本公司房屋及土地,一次性补偿本公司人民币陆佰零贰万元。违约金按协议总金额的20%计算。
    后经本公司深入调查发现:
    1、本公司董事会不曾知悉此事,也从未作出过关于此事的任何决议。因此该协议未经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何出售资产的合法程序。
    2、新世纪房产在签约时既未出具常州市政府"白荡小区规划"的正式文件,也未提供其具有拆迁资格的任何批文或证书。后经本公司向其发出律师函,要求对方提供与该协议签约资格有关的拆迁许可证、土地开发合同等文件,但对方迄今未予提供。
    3、王惠玉在擅自签订拆迁、出售本公司两幢宿舍楼的协议时,未曾对此资产进行评估。本公司两幢五层宿舍楼于1998年竣工,建筑面积为6229.48平方米,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本公司均拥有其所有权证。两幢宿舍楼原值为人民币6,663,543.58元,净值为人民币5,855,670.62元。之后本公司对此进行了评估。其评估价值达1185.99万元,与协议价差达584万元。
    4、本公司在调查中更发现,常州市规划局关于白荡小区的规划日期实为在2004年6月份。即该协议签订之日及之前,根本不存在所谓白荡小区规划开发要求。另本公司的两幢宿舍楼在2003年早已不在市政府规划道路红线内。
    综上所述,本公司董事会认为,王惠玉在职期间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王惠玉擅自以远东股份的名义与新世纪房产签订协议,且在协议中虚构立约依据,为了保护全体股东(包括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本公司和全体员工的整体利益,本公司根据《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协议无效。
    本公司已经将该意见书面通知了新世纪房产,并及时退回了王惠玉在职期间收取新世纪房产预付的人民币302万元。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起诉方为常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诉方为本公司。
    2、诉讼请求内容为:新世纪房产要求本公司履行协议,搬出宿舍楼,交付房屋,承担诉讼费用。其起诉依据为王惠玉擅自以本公司名义与新世纪房产签订的协议书和常州市规划局于2004年7月20日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本公司正在多方取证和委托律师积极应诉,并将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它诉讼、仲裁事项
    1、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在本次公告前无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2、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它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若本公司应诉失利而须履行协议,则本公司须异地重建宿舍楼,由此将产生下列开支:
    1、建造宿舍楼使用土地约3亩多,按目前常州市房地产开发同类地段市场价每亩150万计算,计450万人民币元。
    2、宿舍楼面积623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000元(含水电设施和简易装修),计623万人民币元。
    3、建造宿舍楼的所应上缴的各种规费估计80万人民币元。
    4、异地重建宿舍楼,须安排员工1000多人临时过渡一年,按每人每月补贴100元计算,计120万人民币元。
    合计开支为1273万人民币元
    宿舍楼的售价为602万人民币元,本公司将形成间接损失671万人民币元。
    五、备查文件
    1、常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2004年6月8日印发的常计(2004)138号文《关于白荡河北侧二号地块普通商品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协议书》(3份);
    3、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苏中资评报字(2004)第8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4、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04)钟民一初字第1029号《应诉通知书》和(2004)钟民一初字第1029号《举证通知书》;
    5、本公司《宿舍楼折旧明细帐》和《财务部直接损失计算情况报告》;
    6、常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诉状》;
    7、常州市规划局常规地0-2004-7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特此公告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