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 年1 月15 日在公司总部( 江苏常州)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晓卫主持,出席大会的股东代表11 人, 代表股份14088.2265 万股, 占总股份的7 0 .88%,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法定要求。
    本公司200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04 年1 月16 日刊登于《证券日报》第2 版。因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不足, 在公告中仅公布了当选的9 位董事的得票情况, 而独立董事候选人宣庭普未获当选的表决情况未公告, 在此向广大投资者致歉。现将宣庭普的表决情况补充公告如下:
候选人 同意 比例 反对 比例 弃权 比例 (万股) % (万股) % (万股) % 宣庭普 6040.0218 42.87 102.871 0.73 7945.3337 56.40
    江苏常州金牌律师事务所马东方律师为此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 结论意见如下:
    大会对董事会改选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当场进行了公布, 独立董事候选人宣庭普因未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而未能当选。
    特此公告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 年9 月16 日
    江苏常州金牌律师事务所关于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1月15日召开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因本所律师于同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未对董事会改选议案的表决结果作详细陈述,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予以公告,愿依法承担责任。
    大会对董事会改选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当场进行了公布,独立董事候选人宣庭普因未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而未能当选。
    
江苏常州金牌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东方
    二OO四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