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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远东股份 项目:公司公告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4-07-09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7月8日在公司总部(江苏常州)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缪柏纯主持,出席大会的股东代表8人(无社会公众股股东代表),代表股份13834.2574万股,占总股份的69.6%%,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法定要求。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形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3834.2574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了黄锋先生要求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同意黄锋先生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13834.2574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提名林晓滨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林晓滨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13834.2574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常州金牌律师事务所马东方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7月8日

     江苏常州金牌律师事务所关于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4年7月8日上午10:00在公司召开的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江苏常州金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马东方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和《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愿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在会议召开的30日前、于2004年6月8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日报》上刊登公告通知了各股东。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联系办法。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提案的内容,公司分别于2004年4月29日及同年6月5日《证券日报》上刊登公告作了充分的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公告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和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13834.257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6%。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现任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缪柏纯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对列入会议公告的议案采用记名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投票,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表决结果当场进行了公布,议案均获得了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江苏常州金牌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东方

    二OO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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