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于2003年5月18日在公司总部(江苏常州)召开,出席大会的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13626.8052万股,占总股份的68.56%,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法定要求。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形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形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董事会报告》。
    13626.8052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监事会报告》。
    13626.8052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13626.8052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3626.8052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本年度合并净利润811,818.52元,提取10%法定公积金81,181.85元,提取10%法定公益金81,181.85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649,454.82元,加2001年度未分配利润结余14,200,711.98元,本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4,850,166.80元。根据公司持续经营及长期稳定发展的需要,公司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所结余可分配利润14,850,166.80元转入下年度分配。
    13626.8052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许成宝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5月18日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00二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本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宜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已于2003年4月15日在《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及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大会于2003年5月18日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
    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136268052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68.56%;出席本次大会的还有贵公司部分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本次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证书,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大会对董事会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公司《2002年度董事会报告》;
    2、审议公司《2002年度监事会报告》;
    3、审议公司《2002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4、审议公司《200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予以投票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无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许成宝
    二00三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