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常州国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按受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于2002年4月25日上午在公司总部召 开的2001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 以下简称 “规范意见”)和《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 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和验证。按 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02年3月23日召开了三届十七次董事会和三届十一次监事会会议, 并 于2002年3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本次董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和召开 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4月25日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内容与会议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晓卫主持,大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议程进行了修 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已由董事会秘书当场作了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和本律师的查验, 出席会议的股东均 为2002年4月1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股份为13,743.2801万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69.15%。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均 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主体资格合法,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列入会议通知的十一项议案 采用记名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投票,投票由监事参加了清点,表决结果当场进行了 公布,十一项议案均获得了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该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江苏常州国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东方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