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常州国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马东方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公司于 2001 年4月19日上午在公司总部(常州市新区通江大道466号新区大厦)召开的2000年度股 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和《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 意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01年3月9日召开了第三届第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并作出了董事会决议, 于2001年3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本次董事会决议和召开2000 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4月19日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内容与会议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晓卫主持召开,大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议程进行 修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及决议已由董事会秘书当场作了会议记录,会议记 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和本律师的查验, 出席会议的股东为 2001年4月1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深圳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股东 及委托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为908453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74%。上述股东 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主体资格合法,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采用记 名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投票,并由2名监事现场监督。全部议案全票通过。 表决结 果当场公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该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江苏常州国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东方    二00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