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常州国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马东方律师、张炜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公 司于2000年12月30日上午在公司总部(常州市新区大厦11层)召开的2000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 以下简称“规范意 见”)和《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 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00年11月25—26日召开了第三届第九次董事会会议, 并作出了董事会 决议,于2000年11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本次董事会决议和召开2000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0年12月30日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内容与会议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晓卫主持召开, 大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议程进行 修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及决议已由董事会秘书当场作了会议记录, 会议记 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和本律师的查验 , 出席会议的股东为 2000年12月2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深圳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股东 及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为9543.049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02%。 上述股 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主体资格合法,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采用记名方式进行了表决投票。经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第二、三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其 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就该二项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第一、四、五项议案, 由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全部股东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该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规范意 见》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江苏常州国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东方 张炜
    200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