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经与流通股股东的广泛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的提议,现对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远东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认为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兼顾了各方的利益。
    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6月13日复牌。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公司董事会受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委托,办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6年6月3日刊登公告以来,公司董事会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走访部分投资者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广泛沟通。根据沟通结果及非流通股股东的提议,现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做出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原方案为:
    以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股本结构为基础,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2.8股股票的对价,非流通股股东应向流通股股东执行共16,275,001股股票。在该等对价执行完成后,公司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现修改为:
    以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股本结构为基础,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3股股票的对价,非流通股股东应向流通股股东执行共17,437,501股股票。在该等对价执行完成后,公司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除上述情况外,远东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作其他调整。
    二、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补充保荐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发表补充保荐意见如下:
    远东股份股改方案的修改是在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对远东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遵循了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改革思路;非流通股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修改方案中做出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应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实施监管的技术条件,是切实可行的。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出具的保荐意见之结论。
    三、律师事务所对此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补充法律意见
    针对公司此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江苏常州东晟律师事务所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1、远东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对价方案的行为合法有效;远东股份根据调整后的对价方案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客观上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远东股份非流通股股东有能力履行相关承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2、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远东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尚待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尚需取得远东股份相关股东会议有关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审议批准;最终实施方案需取得商务部的审核批准。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并不改变本所签字律师前次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之结论。
    四、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补充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方峰先生、王和伦先生、叶德华先生对此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发表补充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充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权益。
    3、同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修订。
    4、上述独立意见是本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方案调整所发表的,不构成对2006年5月16日本人所签署的《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之独立意见》的修改。”
    综上所述,公司此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建设的变化,对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影响。《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及摘要中涉及对价内容的地方都作了相应的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6年6月12日刊登于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上的《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修订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提交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五、附件:
    1、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书;
    4、江苏常州东晟律师事务所关于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补充独立意见。
    以上文件可在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查阅。
    特此公告!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Ο六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