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期,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称"远东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远东实业股份(香港)有限公司2005年度的会计报表是由香港兆麟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根据该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远东香港公司2005年收入370.77万美元,利润303.37万美元,该笔利润不是来源于香港,但相关所得税是否计提有待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部门确定"。公司董事会对此说明如下:
    由于香港兆麟会计师事务所为远东实业股份(香港)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表上显示,香港公司2005年度技术转让收入折合人民币29,921,815.98元,相关成本折合人民币5,439,314.80元,转让利润折合人民币24,482,501.18元,其利润被认为并非来源于香港,因此按照香港的法律,应予免征所得税。如果该利润来源于香港,根据香港法律则需计提所得税折合人民币4,284,436.90元,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是否需要计提应服从香港税务部门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本着审慎原则,曾建议会计师事务所将香港公司存在不确定性的所得税先计提出来,若按照香港的法律,这笔技术转让收入无需缴纳所得税,可以再将计提的所得税追溯调整为2005年利润。公司董事会同意并尊重会计师事务所最终的保留意见。
    本专项说明所依据的材料是香港兆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远东实业股份(香港)有限公司2005年度审计报告》。
    特此说明。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