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近日收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常民一初字第15号】,就本公司与常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2004年11月18日《证券日报》A2版),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新世纪公司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本公司)履行协议,搬出宿舍楼,将该房交付原告新世纪公司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40110元,由原告新世纪公司负担。
    3、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公司截止公告日未收到新世纪公司的上诉状副本,并将密切关注此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常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