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 因本公司控股股东山东工程机械集 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烟台市分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 人民法院下达(2002)烟民二初字40号民事裁定书, 冻结山东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部分股权。
    山东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9900万股,被冻结股份 2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7%,冻结期限为2002年4月5日至2003年4月4日。
    特此公告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