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本公司国有法人股转让的进展情况作如下提示公告:
    一、本公司于2004年4月9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披露了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襄阳汽车轴承集团公司于2004年4月8日与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正式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书》的有关事宜。
    二、湖北省人民政府以鄂政函[2004]62号文对本公司此次国有法人股转让作出如下批复:
    1、同意襄阳汽车轴承集团公司持有的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中的41,913,308股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2、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底每股净资产值。
    三、本次股权转让尚须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且中国证监会在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其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