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襄阳汽车轴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襄轴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41,913,308股转让给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柯尔)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本公司于2004年4月8日收到第一大股东襄轴集团的通知,襄轴集团已于2004年4月8日与格林柯尔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襄轴集团将其持有的41,913,308股国有法人股转让给格林柯尔,转让价格为2.41元/股,转让价款为101,011,072元。
    本次股权转让前,格林柯尔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格林柯尔将持有本公司股份41,913,308股,占总股本的29.84%,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襄轴集团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后,仍持有本公司5,000,000股,占总股本的3.56%,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
    格林柯尔成立于2003年6月20日,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
    注册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文汇南路88号
    经营范围:商用和民用制冷设备及配件的研制、生产和销售;冷冻油的开发、研制、生产和销售;无氟制冷剂的开发、研制、生产和销售(包括有氟制冷剂的开发、研制、生产和销售;无氟制冷剂充注设备的开发、研制、生产和销售);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制冷剂替代相关工程的改造、设备维修、维护和技术咨询报务;制冷技术的研究、开发;大、中、轻型客车及配件的研制和销售;大、中、轻型特种用途车辆及配件的研制、生产和销售;汽车配套的食品设备的研制、生产和销售;汽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投资和控股实业。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本次股权转让涉及国有股权转让,须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同时,由于本次收购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所以不必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但需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方可履行《股权转让合同》。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就上述收购事宜,格林柯尔和襄轴集团已于本公告日同时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和《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格林柯尔将在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及时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全文。
    本公司将及时召开董事会,研究本次股权转让对公司的影响,并就该项收购事宜发表《董事会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权变更事项的进展情况,并遵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四月八日
    备查文件:
    1、《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2、《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3、《股权转让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