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2003年10月25日刊登的《股票恢复上市并实施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公告》关于“六、法律意见”中,原“以下法律意见摘自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应更正为“以下法律意见摘自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此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