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9月8日上午9点在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出席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股权50,563,4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大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秦大海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大会由周霁董事长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姜岳生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报告》
    同意50,563,442股,占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同意增补由大股东提名的汤金云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50,553,722股,占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99.98%;反对0股;弃权9,720股,占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0.0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秦大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三年九月八日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关于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鄂今天律法字[2003]第27号
    致: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秦大海律师出席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对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决议召集,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通知,已于2003年8月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该公告载明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该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并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有关规定对所有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2003年9月8日上午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公司总部五楼会议室召开。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0,563,4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姜岳生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报告》;
    2、增补由大股东提名的汤金云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人选。
    上述议案均以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以上的比例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履行了全部议程,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议程中所列议案获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记录均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无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提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秦 大 海
    200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