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4年8月4日接第一大股东襄阳汽车轴承集团公司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于2004年7月27日对《关于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问题的请示》(鄂国资产权[2004]53号)作出了批复(国资产权[2004]700号),现将批复内容摘要公告如下:
    一、同意襄阳汽车轴承集团公司将所持股份公司4691.3308万股国有法人股中的4191.3308万股转让给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此次国有股转让完成后,股份公司的总股本仍为14044万股。其中襄阳汽车轴承集团公司持有500万股,占总股本的3.56%,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 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4191.3308万股,占总股本的29.84%,该股份性质属非国有股。
    三、每股转让价格应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值的基础上,以该股份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和市场表现等因素合理确定。
    关于襄阳汽车轴承集团公司与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合同书》及《股份转让合同书补充合同》的情况,本公司已分别于2004年4月9日、2004年6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进行了公告。此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特此公告
    
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四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