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5年4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在郑州召开,会议应到5应到5人,实到5人,会议由董事长冯井岗先生主持,经过讨论通过以下决议:
    一、同意根据"证券公司字[2005]15号精神,对"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进行补充;(修改内容见附件)
    二、公司原定于2005年5月3日召开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由于5月3日适逢五.一长假中,为了给公司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决定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由2005年5月3日改为2005年5月9日上午9.00召开,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地址不变。
    特此公告示
    
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4月12日
    附件:对"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补充内容
    原第一百一十三条(四)为:"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现修改为:"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在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后面增加一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原第一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公司单次担保或对单一对象的但保最高限额不超过1亿元"
    
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