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0年3月2日在《证券时报》刊登了关于2000年度配股法人股股东配 股意向征询公告。本次配股专项法律顾问中银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公告中“本公司 法人股股东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将是否参与本次配股、认购数量、认购方式等函告 本公司证券部,逾期视同放弃本次配股”不妥。
    现更正如下:本公司法人股股东自公告之日起将是否参与本次配股、认购数量、 认购方式等函告本公司证券部。如法人股股东在本次配股缴款截止日前未认缴配股 款,则视同其放弃本次配股权。
    特此公告。
    
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