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证券从业律师出席了 贵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简称《规范意见》)、 《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及贵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贵公 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表决程 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01年7月17日贵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01 年度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公司全体股东于2001年8月20日召开公司2001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为截止2001年8月8 日交易结束后在深圳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01年 8月20日上午9:30分, 贵公司股东大会依前述会议通知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金梭路3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举行。
    本所律师见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 意见》、《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贵公司股份106,272,264股,占贵公司 股本总额18,505.1万股的57.4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1、《审议2001年中 期利润分配方案》;2、《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3、《授权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 议案》。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除上述议案之外,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的审议事项。
    四、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 以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了上述议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规范意见》、《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贵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意见》、《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 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有效。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赵虎林
    200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