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接到第一大股东河南思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得知该公司已于2005 年8月1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发起人法人股3000 万股(占总股本9.54%)质押给中国交通银行郑州市分行,用于贷款,该项贷款期限为自2005 年8 月2 日至2006 年2 月24 日。
    特此公告
    
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 年8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