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30日上午9:30在铜城商厦四 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名,代表股份6713.7907万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10854.9997万股的61.85%,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董事长张兴龙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经营班子成员 和甘肃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森先生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认真审议了各项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了如下决议:
    1、《公司章程》修正案未获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赞成票3419.3641万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93%。反对票476.3019万股,弃权票2818.1247万股。
    2、《公司章程》修正案未获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会议原定的《关于增补独 立董事的议案》未能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赞成票3419.3641万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93%。反对票476.3019万股,弃权票2818.1247万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赞成票3419.3641万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93%。反对票476.3019万股,弃权票2818.1247万股。
    5、审议通过了监事会议事规则;
    赞成票3419.3641万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93%。反对票476.3019万股,弃权票2818.1247万股。
    上述3-5项议案的具体内容刊登在5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甘肃经天律师事务所王森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 、《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股东大会决议。
    2、 甘肃经天律师事务所王森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