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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72 证券简称:铜城集团 项目:公司公告

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02-05-29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 会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召集、 召开并充分行使其职权,促进公司规范化运营,特制定《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则、规章和《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除遵守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外,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本规则中,股东大会指公司股东大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提案;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 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股东大会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采用现场表决方式或通讯 表决方式召开。

    第八条 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应将大会议题全文进行公告, 并 注明有权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参加表决的时间和方式及通讯表决票的格 式等。通讯表决票应具备下列内容:股东帐号、股东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法人 执照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表决结果(同意、反对或弃权)。以通讯表决方 式召开股东大会,有权参加表决的股东应按照公告的表决时间将表决票用传真、邮 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传送至指定的地址。没有按规定填制或送达而造成无法在规定 的时间内确定股东表决意愿的表决票,例如字迹模糊难以辨认、未在规定的时间内 送达的,视为无效表决票。

    第九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 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底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 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 《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当保证公司股东,不论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多少,均享有出席会议的权利。

    第十二 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 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 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 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 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 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 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时间、地点的先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 登记公司股东。本条所称公告,指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或指定互联网店上刊登。会议通知一经公告,视为登记公司 股东已经收到股东大会的通知。为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公司除发布本条 所称公告外,还可以在合理费用支出的前提下,通过其他方式和途径扩大通知的范 围。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表决。代理人仅限于自然人。

    第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个人股 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 是否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 对可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 如果有表决权应行 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持股数、股东帐号;

    (六)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条 委托人为个人股东的,代理委托书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 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书由个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代理委托书应当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 字;如法定代表人因无法签字,由法人股东的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指定代理 人,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时应出示法人股东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原件或者经 公证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一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等有关文件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 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 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信息。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 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 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 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 记。

    第三章 股东大会提案与讨论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二)有直接关系,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不超出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 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三)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四)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行为准则, 按照本规则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 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 议一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 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 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 讨论。

    第三十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 并将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

    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 更的内容。

    股东大会应只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 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 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 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 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三条 年度股东大会, 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规 则第九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 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 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 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 股东大会上提出。

    第三十四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 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 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 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 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告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顶,应当作为 专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 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 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 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就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 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 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 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三章 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 简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有权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 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尽快做出并 反馈。

    (三)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公告,提出召 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后, 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 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并符合本规则中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提议股东的书面提 议后三十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 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 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 通知提议股东。

    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 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十五条 提议股东和监事会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 董事会,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 否则提议方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召 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 章程〉〉规定,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 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 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七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董事会秘 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 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 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困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 者其他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 具法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 提议股东在报告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律师,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 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与表决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提给予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 和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 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会决 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并公告。

    第五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 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第五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季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 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 有关事项及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 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转增股本 预案。

    第五十四条 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 票,两者 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所持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的原则进行表决,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的表决权。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 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本规则第九条所列事项的 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对 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票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停牌。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 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应有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第六十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理和一名监事参 加清点。采用现场表决方式时,清点人代表应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六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提案是否通过,并应当 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提案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根据表决结果形成的股东大 会决议应在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告。

    第六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表决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 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 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 明。

    第六十四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 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产 生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 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七十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一条 公司当年产生利润,但股东大会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股东大 会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不分配利润的原因。

    第七十二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股东大会表决批准后,除 股东大会决定不分配股利(或转增股份)的情形外,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第七十三条 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 后立即就任。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义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 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 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 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 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 行。

    第八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如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二条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总及相况法律、法规的变化,董事会可适时对 本规则进行修订,经股东大公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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