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7年7月11日接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7]甘民二初字第0031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诉讼请求: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 (以下简称:长城公司)
    被告: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
    2003年6月30日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白银市白银区支行签定借款合同,约定以铜城商厦主楼8-25层、建筑面积7163.17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作为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白银市白银区支行分别贷款300万元、850万元和1175万元,期限自2003年6月30日至2004年6月29日,借款利率为月5.31‰。
    1999年12月30日本公司原控股子公司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轻贸商场与中国工商银行白银市白银区支行签定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15万元,期限自1999年12月30日至2000年7月29日,借款利率为月5.85‰,本公司为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轻贸商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05年7月18日长城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将其所享有的本公司及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轻贸商场的债权及担保债权依法转让给长城公司。
    三、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2320万元,利息592.77万元(截止2006年6月30日),本息合计2912.77万元,以及2006年7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的全部利息。
    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本公司所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对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轻贸商场所欠原告贷款本金215万元,利息112.97万元(截止2006年6月30日),本息合计327.97万元贷款偿还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以及2006年7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的全部利息。
    4、本公司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借款及担保事项本公司已全额计提了预计负债,因此,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五、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