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经律书字(2001)第003号
    致: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经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公司2000 年度股 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 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公告, 并依法 对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 责的精神对与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相关的所有文件及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现 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载于2001年3月 8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4月10日上午9:30分在铜城商厦四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敬伟先生委托副董事长刘顺成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应为截止2001年3月30日下午3:00 深圳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 持股数共计 3875 .18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7280万股的53.23%。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公议的公司董事签名,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副本四份。
    
甘肃经天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吴晓琪
    二00一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