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3月28日上午9:00以传真方式召开 了三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临时)。应参加表决董事17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5名,符 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同意魏兴毅同志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 并决定由公司副董事长刘顺成同志 暂行代理总经理一职。
    二、同意以公司自有资金5000万元对甘肃省租赁有限公司追加投资。
    公司控股子公司甘肃省租赁有限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资本3000万元,公 司出资比例61.01%。为进一步加快甘肃省租赁有限公司的发展,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 注册资本最低为5亿元”的精神,公司董事会决定用自有资金5000万元对甘肃省租赁 有限公司进行追加投资。
    根据公司199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不再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投资尚需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实施。甘肃省租赁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后, 本公司出资比例将有所变化。本公司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三、经刘广明等6名董事联名提议,在本次董事会临时会议上审核公司股东北京 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向董事会书面提出的《2000年度股东大会关于董事 会、监事会成员变更的临时提案》。提议对公司董事会部分董事、监事会部分监事 进行调整。并提议将该提案提交2000年的股东大会审议。
    经公司董事会审核,不同意将上述提案列为公司2001年4月10日召开的2000年度 股东大会议程表决。其理由是根据《公司法》第三章第一百一十五条和《公司章程》 第五章第十一条“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之规定。
    四、鉴于魏兴毅同志在公司设立、重组及配股工作所做出的突出贡献, 授予魏 兴毅同志名誉董事长称号,并在担任名誉董事长期间享受公司董事长相同的待遇。
    
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