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了审议议案;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7年3月19日(星期一)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07年3月15日-3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07年3月15日至3月19日期间每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07年3月15日上午9:30至3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07年3月13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赵京龙先生。
    7、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965人,代表股份104,354,6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67%。具体情况如下:
    1、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74,868,183股,占公司非流通股份的91.96%,占公司总股本的49.27%。
    2、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963人,代表股份29,486,447股,占公司流通股份的41.79%,占公司总股本的19.40%。其中:
    (1)无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参加现场表决;
    (2)无委托董事会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3)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963人,代表股份29,486,447股,占公司流通股份的41.79%,占公司总股本的19.40%。
    经合理查验,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机构代表、律师出席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
    三、提案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分类表决,采用会议现场投票、董事会征集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含网络投票和交易系统投票)三种方式。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暨通过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股本的议案》,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具体情况详见《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网站2006年12月22日披露的《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相关内容。
    1、投票表决结果(单位:股)
赞成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率(%) 非流通股股东 74,868,183 0 0 100.0000 流通股股东 28,990,247 496,000 200 98.3172 合 计 103,858,430 496,000 200 99.5245
    2、流通股表决结果(单位:股)
代表股份 赞成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率(%) 网络投票 28,990,247 496,000 200 98.3172 现场投票 - - - - 委托董事会投票 - - - - 合 计 28,990,247 496,000 200 98.3172
    3、参会前十大流通股东表决情况 单位:股
名称 所持股数 表决意见 顾鹤富 2,000,028 同意 林敏仕 698,000 同意 刘裕龙 583,100 同意 廖阳生 500,000 同意 陈碧珠 398,000 同意 聂建文 397,700 同意 同意 李虎生 380,000 同意 黄铁港 371,700 王海英 359,000 同意 同意 史煜辉 333,300
    4、流通股份回避表决情况。经见证律师验证,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的流通股份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9号――相关股东会议(二)》第四条规定的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参加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的流通股份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关于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暨通过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股本的议案》已经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限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议案已获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经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志春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关于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的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
    2、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关于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的法律意见书;
    3、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特此公告。
    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七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