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行政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参股子公司西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因不服甘肃银监局对其作出的甘银监罚字[2006]2号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06年11月20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6年12月18日,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5]甘行初字第016号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参股子公司西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23日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甘银监字[2006]2号文)。处罚决定书指出,西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存在擅自变更股东、关联交易金额大,发生频繁,且资产质量差,存在较大风险和到期债务偿还困难,存在支付风险的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和第四十五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作出了“责令西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停业整顿,期限1年”的处罚决定。
    本公司参股子公司西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因不服甘肃银监局对其作出的甘银监罚字[2006]2号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06年11月20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6年12月18日,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5]甘行初字第016号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西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1、依法撤消甘肃银监局对其作出的甘银监罚字[2006]2号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
    2、依法撤消甘肃监管局2006年10月23日作出的《关于西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停业整顿的公告》;
    3、依法撤消信总函[2006]332号《关于成立西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停业整顿工作组的通知》。
    三、截止目前本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公司虽然对参股子公司的投资计提了2500万元的减值准备,但因该行政诉讼事项并非为减值准备冲回的决定性因素;同时根据《新会计准则》“资产减值损失已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的规定,因此,该行政诉讼事项不对公司的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五、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六、备查文件
    1、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西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状
    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