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6月14日,接到监事会向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增加议案的临时提案。经审核该临时提案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0]53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同意将监事会的提案列入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具体如下:
    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决定金额不超过9000万元(含9000万元)的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和抵押等事项。
    二、提请股东大会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等规定相关内容的要求,对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1、增加"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须经全体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①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②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③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④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⑤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
    2、原第七十六条及以下各条序号顺延。
    三、提请股东大会选举黄文伟、陈建中、吴洁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