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4年3月3日我司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该法院已受理原告福建天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天策公司”)诉我司和福建新湖集团科技信息中心(下称新湖科技中心)、石狮市华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新贸易公司)、福建石狮市迅达运输公司(下称迅达运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担保方天策公司要求该法院判令借款人我司立即偿还其向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代偿的借款本息余款11,549,568.88元,并判令上述三家反担保方承担反担保责任。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1年3月31日,我司与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签订一份编号为“2001年人流贷字003号”《人民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省中行向我司提供4000万元人民币贷款,借款期限12个月。同日,天策公司与省中行签订了编号为“2001年人流保字003-2号”《保证合同》,约定由天策公司为我司履行上述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天策公司又分别与新湖科技中心、华新贸易公司、迅达运输公司以及福建省新湖集团公司签订了四份《股票质押合同书》,分别约定:上述四方将其各自持有的我司法人股股票3796480股、3776337股、1540000股、26369280股质押给天策公司,作为天策公司在上述《保证合同》项下向省中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并办理了股票出质登记手续。
    2001年4月3日,省中行根据约定向我司发放了贷款。但贷款到期后,因我司资金紧张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天策公司分别于2002年8月5日及2003年9月15日为我司向省中行代偿借款本息共计44969949.83元人民币。天策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反担保人代我司向天策偿还了33420380.95元人民币。但天策公司代我司向省中行偿还的款项中尚有11549568.88元人民币未获清偿。因此,天策公司将我司及新湖科技中心、华新贸易公司、迅达运输公司等四方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我司立即偿还其向省中行代偿的借款本息余款11,549,568.88元,并判令上述三家反担保方承担反担保责任。
    三、本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借款合同纠纷案目前正在审理中,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进行持续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福建省石狮新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