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福建省石狮新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2日在福建阳光假日大酒店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10人,实到10人,应到监事5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以42,115,952.83元受让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4.13%股权的议案。
    本次股权交易完成后,我司将成为持有阳光房地产公司66.3%股权的股东。
    一、交易概述
    2003年12月22日,我司经与自然人潘丽明协商,就我司收购其持有的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4.13%的股权达成一致,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我司以42,115,952.83元人民币元,购买自然人潘丽明持有的阳光房地产公司24.13%的股权,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我司将成为持有阳光房地产公司66.3%股权的股东。
    本次股权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方的情况介绍
    潘丽明,女,汉族,1972年出生,大专学历,住址:福建省闽侯县南通镇南通村。
    三、交易标的阳光房地产公司的情况介绍
    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2月29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580万元;注册地为福州开发区罗星路4号;主要股东为本公司和福建中远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潘丽明、林为武,其股权比例分别为42.17%、8.48%、24.13%、25.22% ;主要经营范围为“在福州市马尾开发区罗星大道北侧规划地块内建造、出租、出售综合楼和在福州市福新路28号、市规划部门划定的红线内开发经营商住、综合楼项目”。
    据证券特许的福州闽都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闽都所(2003)审一字第068号”审计报告,截止2003年10月31日,阳光房地产公司资产总额:476,914,278.18元,负债总额:302,376,554.07元,净资产:174,537,724.11元,2003年1-10月,阳光房地产公司主营业务收入:129,513,493.28元,主营业务利润:9,573,335.40元,净利润:3,049,558.35元。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1、交易内容:我司以42,115,952.83元人民币元,购买自然人潘丽明持有的阳光房地产公司24.13%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我司将成为持有阳光房地产公司66.3%股权的股东。
    2、交易价款和定价依据:本次交易标的阳光房地产公司24.13%的股权作价为42,115,952.83元人民币,是依据福州闽都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闽都所(2003)审一字第068号”审计报告,阳光房地产公司24.13%股权所相应的净资产额。
    3、付款方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我司应按出让方书面指定的银行帐户支付股权转让款。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本次受让阳光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公司加大了对房地产业的投资力度,进一步提高房地产业在公司主营业务中的比重,有利于公司突出主营和增强核心竞争力。
    六、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与自然人潘丽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3、福州闽都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闽都所(2003)审一字068号”审计报告;
    4、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福建省石狮新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