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近日某媒体发布了有关本公司的评论,文章对本公司参股的石湖港项目盈利前 景和阳光房地产销售利润对公司业绩贡献的描述与本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符,现公司 董事会就有关事项做如下澄清。
    1、泉州港宝盛石湖港区发展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参股企业,公司仅占30 %的 股权,该港口的经营成果,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相当有限。且该公司开发的石湖港万 吨级多用途码头,属基础设施项目,具有建设期长,投资大,回收慢的特点,不具 有短期实现投资收益的能力。
    2、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置入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2.17 %的股权。目前,该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计开发周期三年,预计销售收入和 销售利润的实现有赖于项目的完工进度。该公司产生的净利润对本公司每股收益的 贡献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有关该房地产项目对本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在今 后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关于本公司的 信息,请投资者以上述报刊的本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福建省石狮新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