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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发展 项目:公司公告

福建省新湖集团公司关于出让福建省石狮新发股份有限公司27.71%法人股的公告
2002-05-18 打印

    本公告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编写。

    本公司及决策层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本公告签署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本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 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现就福建省新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持有的福建省石狮新发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狮新发”)法人股全部转让给福建阳光投资有限公司的有 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份转让概述

    2002 年4 月12 日,本公司与福建阳光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向其转让本公司持有的福建省石狮新发股份有限公司2636.928 万股的法人股, 转 让价格为每股1.93 元,转让总金额为人民币5083 万元。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福 建阳光投资有限公司将持有“石狮新发”法人股2636.928 万股,占总股本27.71%, 本公司将不再持有福建省石狮新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本次转让由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股份转让无需报上级主管部门 批准。

    二、出让人情况

    本公司成立于1991 年2 月1 日,注册地为:石狮市新湖工业区,办公地点为: 福建省石狮市民生路208 号。本公司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集团,注册资本3000 万 元,法定代表人为吴彦赞先生。经营范围为:纺织品、服装及其它缝纫品、工艺美 术品、电子产品、建筑材料等。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500001001260, 税务登记号 为:国税狮字35058115814524-2 ,地税狮字350581158145242 联络电话为:0595 -8784985。

    三、出让人持股变动情况

    本公司转让前持有福建省石狮新发股份有限公司2636.928 万股的法人股, 占 总股本27.71%,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 本公司将不再持有福建省石狮新发股份有 限公司的股份。

    四、前六个月的股份交易

    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公司与及本公司及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主要负责人)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前的六个月内未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行为的股份。

    五、本次转让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本公司为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受让方为国内自然人出资的投资 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由双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为 石狮新发发起法人股2636.928 万股,占石狮新发总股本27.71 %, 转让总价款为 5083 万元,以现金方式按协议约定的条件分期支付, 即: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 日起两日内,受让方向本公司指定账户支付1200 万元现金; 在完成股权过户登记 之日起两日内,受让方向本公司指定账户支付1883 万元; 在石狮新发股东大会召 开并通过全部议案后3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本公司指定账户支付2000 万元。本 次股权登记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由双方各自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缴纳。如因本公司的缘 故致使本次股权登记过户逾期超过30 日, 受让方可选择解除上述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于2002 年4 月12 日订立,该协议于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次股份转让是石狮新发第一大股东的变更,经本公司对受让人福建阳光投资 有限公司的调查,该公司主体资格合法,未出现不良资信情况,其受让股权的目的 主要是:通过受让股权,向上市公司置入资产,整合上市公司的资本市场资源,提 升企业的效益和竞争力。

    六、其他重大事项

    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公司不存在占用石狮新发资产、未清偿对石石狮新发负债 或者石狮新发为本公司承担的或有负债的情况。

    本公司所出让股份的已质押给福建天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但本公司已于 2002 年5 月15 日协同有关单位办理了上述股份的解冻手续。目前,本公司不存在 对本次股份转让有所限制或禁止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也不存在司法裁判或其 他原因,限制本次拟转让股份的过户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一)载有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公告;

    (二)本公告所提及的所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

    (三)本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福建省新湖集团公司

    200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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