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阳光发展”)近日接到第一大股东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阳光集团”)通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份26,369,28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7.71%)于2007年6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质押(原质押给福州市商业银行三山支行)的手续;作为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的质押担保,阳光集团分别于2007年6月12日和15日分别将所持有本公司限售流通股份15,072,44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5.84%)和12,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2.61%)质押给交通银行福州分行,质押期限分别为2007年6月12日-2008年6月15日和2007年6月15日-2008年6月15日。截至本公告日,阳光集团所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30,072,44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1.60%)累计已质押的股份数为27,072,44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8.45%)。
    特此公告
    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七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