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
    1、召开时间:2007年4月12日上午
    2、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高桥路26号阳光假日大酒店会议室
    3、召开方式:记名投票方式
    4、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6、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增议案,也没有被否决议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7人,代表股份62,356,7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95,173,092股的65.5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会议公告明列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各项意见进行逐项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本次会议对会议公告明列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各项意见进行逐项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关于增补林贻辉先生为公司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单位:股
- 代表股份数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比例 全体参与表决股东 62,356,724 62,356,724 0 0 100% 表决结果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2、《公司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单位:股
- 代表股份数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比例 全体参与表决股东 62,356,724 62,356,724 0 0 100% 表决结果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3、《公司2006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单位:股
- 代表股份数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比例 全体参与表决股东 62,356,724 34,505,337 0 27,851,387 55.34% 表决结果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4、《公司200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单位:股
- 代表股份数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比例 全体参与表决股东 62,356,724 34,505,337 8,582,744 19,268,643 55.34% 表决结果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公司2006年度报告摘要详见2007年3月15日《证券时报》,2006年报全文详见2007年3月15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5、《公司2006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的预案》
    单位:股
- 代表股份数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比例 全体参与表决股东 62,356,724 62,356,724 0 0 100% 表决结果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利润分配方案:以2006年末总股本95,173,09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6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2,474,500.39元,留存未分配利润63,591,585.90元转入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资本公积金不进行转增。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将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两个月内实施完毕。
    6、《公司2006年度财务决算与2007年财务预算报告》
    单位:股
    代表股份数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比例
    全体参与表决股东 62,356,724 34,505,337 8,582,744 19,268,643 55.34%
    表决结果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7、《关于续聘福建立信闽都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单位:股
- 代表股份数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比例 全体参与表决股东 62,356,724 34,505,337 27,851,387 0 55.34% 表决结果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同意公司续聘福建立信闽都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2007年度的审计机构,聘请一年,费用为人民币45万元。
    8、会议还听取了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邓翠红、齐伟;
    3、结论性意见: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登载在2007年4月13日巨潮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签名的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大会出具的《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