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06年3月2日分别以专人递送、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06年3月8日,会议如期举行,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10人,孙立新董事委托赖征田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经投票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以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同意黄永刚先生 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
    二、以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同意聘任廖剑锋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以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关于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对公司巡 检情况进行整改的报告》,并对外公告。
    
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3月8日
    附件:廖剑锋简历
    廖剑锋,男,1972年出生,现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1994年毕业于厦门大学财政金融系金融专业,1999年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2005年取得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历任福建金山医药集团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资本运营部总经理,福建缔邦集团法务部经理、董事会秘书,豪盛(福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经理。
    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秘书聘任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6年3月8日召开的2006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本次董事会)审议一致同意黄永刚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并聘任廖剑锋先生为公司董事秘书。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我们对上述事项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一、黄永刚先生自担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以来,努力学习,工作勤恳,认真履责,能够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很好地履行了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股权管理等方面的职责。现因其个人工作变动原因,请求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我们认为黄永刚先生的请求理由是适当、合理的,并为其在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所作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二、本次董事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廖剑锋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经认真审核其个人简历和问询考核后,我们认为廖剑锋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其个人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不存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最近三年没有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是本公司现任监事,也不存在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其本人已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同意廖剑锋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 陈文平、林其屏    江为良、刘发生
    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六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