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吉林中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02年第四次会议决定增补李耘、周庆斌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本人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该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根据李耘、周庆斌先生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没有发现其有《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任职资格合法。
    2、综上所述,本人同意吉林中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增补李耘、周庆斌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本人认为:公司增补李耘、周庆斌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
    
独立董事:何小昌    200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