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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领先科技 项目:公司公告

吉林中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01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2002-01-09 打印

    吉林中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01年第 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董事6人,实参加6人, 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刘晓钦先生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决 议:

    1.《EL-(电激)冷光源项目发明人刘晓钦先生授权公司有偿使用EL-(电激) 冷光源专有技术》的议案;

    公司自上马EL-(电激)冷光源项目后,项目经试运行良好,该产品2000年3 月 13日通过由深圳市经济发展局组织的专家鉴定,专家一致认定EL -(电激)冷光源 项目,属新一代光源产品,产品技术性能及质量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社会效益显著, 应用前景广泛(深经发鉴字[2000]10号文);并被深圳市科技局认定为“深圳市高 新技术项目”(深科[2000]46号文);“深圳市2000年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深 科[ 2000] 31 号); 并被省经贸委评为“广东省优秀新产品”(科技成果登记号 2000021号)。专利申请受理00233157号。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号: OKAD001 - 2000、QB1440300K8726-2000,受到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为能更好抓住国内市场空白的有力契机,引进先进技术,增强公司行业内的核心 竞争力,给公司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公司与该专有技术持有人刘晓钦先生签订《专 有技术许可合同》。合同期限为二年,该合同签订后公司拥有EL -(电激)冷光源 项目制造、使用、销售合同产品的许可。本公司在专有技术使用费支付期间内按照 合同产品的净销售额的2.5%向许可方逐年支付专有技术使用费。 专有技术使用费 每六个月为一个结算期间结算一次。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再行续签。

    EL-(电激)冷光源专有技术归刘晓钦个人独立拥有, 刘晓钦享有该无形资产 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依据国通达评报字[2000]026号EL -(电激)冷光源专有技术无形资产价值评 估结果,该专有技术价值4188万元,按10年摊薄测算(4188÷10=418.8万元), 专有 技术持有人刘晓钦每年应从被许可方吉林中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讯科技)得418.8万元。

    依据该产品项目建议书,年销售收入22500万元,扣除2002 - 2003 年销售费用 1607、3910.5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795.6、1769.8万元测算。

    销售净额:22500-(1607+795.6+3910.5+1769.8)÷2

    =18458.55万元

    年支付金额:18458.55×2.5%=461.46万元

    被许可方中讯科技每年应向刘晓钦支付专有技术使用费461.46万元。

    充分考虑到该产品有一个市场拓展和被市场接受认同的过程, 在各个不同时间 销售收入会有所变化。因此, 中讯科技与专有技术持有人刘晓钦之间的专有技术许 可合同采用总金额设定为4188万元不变,每两年签订一次合同,首次测定技术使用费 的比例为净销售收入的2.5%。

    鉴于市场需求变化因素考虑,假设1:前两年的年销售净额大于或小于22500 万 元,每年支付的使用费可能高于或低于418.8万元的设定值, 中讯科技可在以后的年 度签订合同中,通过调整费用的提取比例 ,使许可方增加或减少提取的使用费金额, 以保证合同双方的利益。据此,许可方有可能在十年合同期满前 ,收回全部使用费, 也可能因市场不好,在十年合同期满后不能足额获得以上使用费。根据合同,中讯科 技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假设2:在合同期内专有技术持有人获得专利,双方应签订专 利技术转让合同,原专有技术许可合同同时终止。

    关于本次《专有技术许可协议》公司聘请金杜律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根据法律意见书的结论,董事会认为:由于该项专利的申请尚未获得国家专利局 的批准,该专有技术存在被他人使用或提出异议的可能性。因此,公司面临着该项目 的竞争压力。同时面临着公司将中断使用该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可能性, 给公司造成 经济损失。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目前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正在进行中, 制作完成后将于股东会前 另行公告。

    刘晓钦先生系我公司董事长,此次交易属关联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股东大会具体召开时间另行公告。

    

吉林中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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