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中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2001年第 二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5日在公司本部二楼小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 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谢庚洲先生主持,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EL-(电激)冷光源项目持有人刘晓钦先生授权公司有偿使用专有 技术》的议案;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自上马EL-(电激)冷光源项目后,项目经试运行良好,该产品2000年3 月 13日通过由深圳市经济发展局组织的专家鉴定,专家一致认定EL -(电激)冷光源 项目,属新一代光源产品,产品技术性能及质量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社会效益显著, 应用前景广泛(深经发鉴字[2000]10号文);并被深圳市科技局认定为“深圳市高 新技术项目”(深科[2000]46号文);“深圳市2000年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深 科[ 2000] 31 号); 并被省经贸委评为“广东省优秀新产品”(科技成果登记号 2000021号)。专利申请受理00233157号。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号: OKAD001 - 2000、QB1440300K8726-2000,受到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EL-(电激)冷光源专有技术归刘晓钦个人独立拥有, 刘晓钦享有该无形资产 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依据国通达评报字[2000]026号EL电激冷光源专有技术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结果, 该专有技术价值4188万元,按10年摊薄测算(4188÷10=418.8万元),专有技术持有 人刘晓钦每年至少应从被许可方吉林中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讯科 技)得418.8万元。
    依据该产品项目建议书,年销售收入22500万元,扣除2002 - 2003 年销售费用 1607、3910.5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795.6、1769.8万元测算。
    销售净额:22500-(1607+795.6+3910.5+1769.8)÷2
    =18458.55万元
    年支付金额:18458.55×2.5%=461.46万元
    被许可方中讯科技每年应向刘晓钦支付专有技术使用费461.46万元。
    充分考虑到该产品有一个市场拓展和被市场接受认同的过程, 在各个不同时间 销售收入会有所变化,因此,中讯科技与专有技术持有人刘晓钦之间的专有技术许可 合同采用总金额设定为4188万元不变,每两年签定一次合同,首次测定技术使用费的 比例为净销售收入的2.5%。
    鉴于市场需求变化因素考虑,假设1:前两年的年销售净额大于或小于22500 万 元,每年支付的使用费可能高于或低于418.8万元的设定值, 中讯科技可在以后的年 度签定合同中,通过调整费用的提取比例 ,使许可方增加或减少提取的使用费金额, 以保证合同双方的利益。据此,许可方有可能在十年合同期满前 ,收回全部使用费, 也可能因市场不好,在十年合同期满后不能足额获得以上使用费,根据合同, 中讯科 技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假设2:在合同期内专有技术持有人获得专利,双方应签定专 利技术转让合同,原专有技术许可合同同时终止。
    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交易合理、 程序 合法,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保 障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关于本次《专有技术许可协议》公司聘请金杜律师事务 所为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意见书的结论,董事会认为:由于该项专利的申 请尚未获得国家专利局的批准, 该专有技术存在被他人使用或提出异议的可能性。 因此,公司面临着该项目的竞争压力。 同时面临着公司将中断使用该专有技术使用 权的可能性,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吉林中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2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