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吉林中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和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北京市金杜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对贵公司与刘晓钦董事长签署的《专有技术许可合 同》及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金杜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并听取了公司董事 长刘晓钦的口头介绍,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刘晓钦的个人身份证明;
    2.2000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受理通知书》;
    3.2000年12月25日,深圳市国通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国通达评报字[2000]026号 《资产评估报告》;
    4.2001年9月29日,公司董事会决议;
    5.2001年12月24日,公司与刘晓钦先生签订的《专有技术许可合同》;
    6.2001年12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01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7.2001年12月27日,深圳市洛安德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
    8.2001年12月28日,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同律见字(2001)101号《见证 书》。
    公司及刘晓钦董事长保证以上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传真件与原件相同, 其口头 陈述与事实完全一致,金杜律师对贵公司与本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专有技术持有人的身份
    根据2000年5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专利受理通知书》中登记的事项 ,EL电激冷光源技术专利申请人为刘晓钦。在本专利证书获得之前,刘晓钦应为该专 有技术合理的持有人。
    根据公司2001年9月29日董事会决议,刘晓钦现为公司的董事长, 为公司的关联 人士。刘晓钦同公司有关该专有技术的许可协议所涉及的交易,应属关联交易。
    二、专有技术特有的合法性和独立性
    根据如上《专利受理通知书》中登记的事项,EL 电激冷光源技术所申报的是中 国实用新型专利,专利申请号为00233135.7,申请日为2000年4月28日。
    根据刘晓钦的口头说明,在其本人补充该技术的配方后,国家专利局目前正在考 虑将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变更为发明专利申请,具体事宜正在办理之中。 到目前为 止,公司及刘晓钦本人未发现他人对该专利申请提出异议。
    三、相关的法律纠纷
    根据深圳市洛安德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刘晓钦本人的口头说明,该 项技术发明为刘晓钦个人独立拥有的非职务发明专有技术, 关于本专有技术的发明 权、使用权,以及专利申请权一直为其本人所有,未发现有他人或公司提出异议, 也 不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或诉讼。
    四、许可协议的合法性
    本次签署的《专有技术许可合同》是经公司及刘晓钦本人协商达成的有偿合同。 合同双方协商,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的结果值,公司按十年的时间分期支付现金给 刘晓钦,作为使用其专有技术的对价,符合双方的利益。
    由于本协议涉及关联方董事长刘晓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的交易价 格等项内容尚须经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报告,并 经股东大会非关联方股东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律师认为,公司董事长刘晓钦为该EL电激冷光源技术的合法 专利申请权人。由于该项专利的申请尚待获得国家专利局的批准, 该专有技术存在 被他人使用或提出异议的可能性。
    公司本次与刘晓钦签订的《专有技术许可合同》所涉及的交易属关联交易, 尚 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方股东表决并形成决议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仅供吉林中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签订《专有技术许可合同》 公告之目的使用。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唐丽子    2002年1月4日